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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继承

恋爱分手后对方索取青春损失费合适吗?

 

发布日期:[2017/12/5 15:49:16]   

 
 
【案例】

新泰律师:有一对恋人曾经写下这样的承诺:“甲和乙自由恋爱,双方感情深厚,决定组建家庭,共同面对今后的生活。假如有任一方毁约,毁约者要向对方支付10万元赔偿费用。此承诺有效期100年,经二人签字后生效,绝不反悔。”双方在承诺书上签上各自的名字。后一方爱上别人,不能履行结婚的承诺。那这样的承诺应当如何处理?

【说法】

法律是允许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,对于很多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的事项进行约定的。各种约定种类繁多,民间一般统称为协议或契约。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五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1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
(2)意思真实表示;

(3)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。

这三条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,新泰律师说三者缺一不可。某些法律行为,特别要求了生效的要件,这些生效要件包括了附期限的和附条件的。

这份爱情承诺书,以甲乙二人将来结婚为条件,显然属于附带条件的协议约定。这份爱的承诺,的确是二人对未来的一种约定,属于二人真实的意思表达。但是,此承诺书的内容约定,违反了法律,侵犯了公民权利。

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地一百零三条规定:新泰律师事务所“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,禁止买卖、包办婚礼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”《婚姻法》还规定,我国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此外,法律还明确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,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。

此承诺书,目的在于保护恋爱关系的永续存在,并据此对违反承诺的当事方进行物质惩罚,这无疑是为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设置了障碍,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,并有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嫌。

这样一份干涉了婚姻自由权利的协议,当属无效。因此承诺书中的赔偿可以不予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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